李某在许昌某家具城经营家具生意。2015年,黄某在李某处购买一系列家具(罗汉床1张、太师椅1把、茶台2套、餐桌1套),价值57000元。黄某在当日交定金25000元,李某随后将家具送至黄某住处,但黄某一直未付下余家具款。一个月后,双方达成协议,约定月底前黄某将剩余家具款32000元一次性给李某,如黄某未付款,李某有权将未付款的家具拉走,并由黄某承担运费等费用。后李某多次催要该款,黄某一直未付余款,也不让李某拉走家具,李某遂于2017年10月诉至法院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。李某与黄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,黄某不依约向李某支付下余家具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,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。李某要求黄某支付家具款32000元的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